返還定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898號
TCEV,105,中簡,898,2017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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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子潔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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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