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3160號
TCEV,105,中簡,3160,20170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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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澄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獻上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即第一審上訴人敗訴金額),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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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