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3451號
TCEV,105,中小,3451,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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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45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 
被   告 柯和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四四四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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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