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062號
原 告 鎰晟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揚
被 告 鑫鎮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城
被 告 郭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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