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6號
原 告 魏維呈
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
魏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宇睿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
蘇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先前和解之文件,以及本件被告已理賠給付之理賠單據及准予理賠之各次門診時間。被告並提出本件抗辯不予理賠之具體門診時間及其理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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