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5年度,231號
LTEV,105,羅簡,231,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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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羅簡字第231號
原    告 劉○瑋
兼法定代理人 劉○志
兼  上一人
訴訟 代理人 郭○霖
被    告 游弘毅
訴訟 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張又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乙○○為宜蘭縣羅東鎮竹林國民小學(下稱竹林國小) 之學務主任,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上午8時10分許,召集一 百多位學生及老師,在竹林國小視聽教室內,指令原告劉○ 瑋至臺前站立十幾分鐘,並稱:「劉○瑋某些方面會發出怪 聲、做個手勢,而且在某些互動上會讓同學很厭煩。劉○瑋 會有這樣的習慣動作。這是劉○瑋沒辦法自己控制的。主任 跟他聊天,他從頭到尾都不看我,因為他沒辦法控制自己。 他有一些自己的症狀,會有些獨特性的症狀。劉○瑋有一些 無法控制、有一些不願意、有一些言語上衝突,如辱罵,是 由他(原告)開始的。劉○瑋有這些個人症狀,他必須再做 個人修煉。劉○瑋父母親不願意原諒你們(指加害者)的時 候,你們(指加害者)就會受到千倍、好幾百倍奉還,例如 :你用5秒打在他身上,就要花5個小時去向他家長道歉。這 兩天主任在處理這個案已經用4小時、5小時在晚上時間立刻 去跟家長賠不是道歉。」以此方式公然侮辱並誹謗原告劉○ 瑋,足以貶損原告劉○瑋名譽,且係侵害其父母即原告劉○ 志、郭○霖基於父子、母子間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依民法第 18條、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等 語。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原告郭○霖劉○志係105年6月間取得103年5月30日之錄 音檔,方知被告之侵權行為,是以時效應自105年6月時起 算,故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被告於103年6月24日所撰之 報告書提及「本人於0810~0825召集六年級同學,說明六 月份畢業季的相關活動流程,並且要求學生在畢業前夕應



注意事項」,惟屬被告憑空捏造的不實內容,被告之後於 報告書提及「經查過去輔導資料(特殊學生)並未有載明 …本人並未有針對特殊症狀而做過多的解釋。」被告明知 原告劉○瑋根本未罹患妥瑞症,卻再三於文中指控原告劉 ○瑋為妥瑞症患者,被告未與具備特殊教育或輔導專長之 教師加以確認原告劉○瑋之實際身心狀況,僅因原告劉○ 瑋之一年級導師在輔導記錄所寫「疑似妥瑞症」,便強制 對原告劉○瑋扣以「妥瑞症」之大帽子,試圖對原告劉○ 瑋貼上不實的標籤,並當眾公然指稱其有妥瑞症的症狀, 被告此番行為已造成原告劉○瑋名譽上損害。
⒉原告郭○霖因誤信原告劉○瑋一年級的導師「疑似妥瑞症 」說法,致其於學校就原告劉○瑋之特殊疾病之問卷上填 寫妥瑞症,惟原告郭○霖非專業醫師,並不知妥瑞症之症 狀為何,被告卻一再以問卷申辯。被告曾經於103年5月底 在竹林國小視聽教室對原告劉○瑋進行一對一審問,經法 院公開於兩造勘查該影片後,亦未見原告劉○瑋有會不自 主動作,包括抽搐、眨眼睛、噘嘴巴、裝鬼臉、嘴巴抽動 等症狀,羅東聖母醫院臨床心理室心理衡鑑報告指出原告 劉○瑋可依指導語完成測驗,並未觀察到有聲語(vocal )或動作型(motor)的抽搐症(tics),證實劉○瑋妥瑞症患者。
⒊原告劉○瑋歷經103年5月26日被訴外人楊○霸凌以及103 年5月29日被人高馬大的棒球隊員即訴外人陳○睿抓傷胸 口後,103年5月29日,原告郭○霖即曾當面跟被告確認, 上臺的用意是請六年級學生不要欺凌原告劉○瑋,但是如 果會講到特殊症狀,那就不必上臺了。被告辯以受原告郭 ○霖所託,而指令原告劉○瑋上臺,提及其特殊狀況並非 事實,該日被告之誹謗言詞絕非原告郭○霖之委託內容。 ⒋原告郭○霖未對訴外人即原告劉○瑋之導師劉玟毅及被告 口訴原告劉○瑋患有妥瑞症及特殊情形等相關情事。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劉○瑋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 告郭○霖5萬元、劉○志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上述侵權行為之事實係發生於103年5月30日,原告劉○瑋遲 至105年8月26日始提起本訴,顯然已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兩年時效,縱然原告郭○霖劉○志主張係於105 年6月間取得錄音檔後始知悉本件情事,惟原告劉○瑋既於 事發時在場,則其應立即知悉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其請 求權時效自應於103年5月30日時起算,故原告劉○瑋於提起



本訴時已逾兩年期間,其請求權已消滅。
㈡原告劉○瑋於102年9月間轉學至竹林國小就讀,不時與同儕 因言語或肢體而有嫌隙,原告郭○霖於103年5月27日將其患 有妥瑞症一事告知被告。原告劉○瑋會無法控制作出咳痰或 手勢,甚至會有使人不舒服之言語,此均與妥瑞症之發出聲 音、肢體抽動、甚至穢語症等症狀相符,為避免其再與同學 間有所誤解,原告郭○霖於次日向被告表示希望以全校朝會 時間,公開向學生說明該特殊情況,以避免衝突再起。被告 遂依原告郭○霖之請託於103年5月30日召集六年級師生,說 明劉○瑋之情況以增進同儕之暸解。而被告向學生說明原告 劉○瑋之症狀,均屬事實之陳述,不構成加害行為,亦未造 成原告劉○瑋名譽毀損之結果。被告當日之言詞,皆係描述 妥瑞氏症患者可能會出現之舉動,且被告亦向學生強調此些 舉動非原告劉○瑋所能控制,被告希望同學能以此多體恤接 納原告劉○瑋之行為,係原告郭○霖先告知劉○瑋患有妥瑞 症,被告並受其委託召集師生公開告知原告劉○瑋之特殊情 況,是縱使被告之行為有侵害原告等人之名譽,然原告劉○ 瑋患有妥瑞症此一錯誤資訊係來自原告郭○霖之告知,而向 師生公開特殊情況,亦係受原告郭○霖所託,則被告就侵害 原告名譽一事並不具有主觀之故意或過失,原告自不得向被 告請求損害賠償。
㈢又被告所言「劉○瑋他父母親不願意原諒你的時候,你就會 不知道千倍或好幾百倍奉還,你可能用5秒鐘用手打在他身 上,你可能要花5小時的時間跟他說道歉」,僅是向學生提 醒若侵害他人身體之責任及後果,而並未侵害原告等人之名 譽,亦不具有侵害原告等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 ㈣退步言之,倘認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 係原告告知被告錯誤之訊息,並委託被告公開說明,致被告 將錯誤資訊轉述他人而有侵害原告名譽,是本件應有民法第 217條第1項與有過失之適用,又被告並非醫師,並無能力診 斷妥瑞症,僅得以原告所告知之內容為其依據,若使被告負 此賠償責任顯失公平且有違情理,故請求免除其賠償責任。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又言論自由 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政治民主與社 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自應兼籌並



顧,相互調和,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 苟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 譽,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 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 、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 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最 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889號判決參照。 ㈡事發時擔任竹林國小環境衛生組長之甲○○證稱:因原告劉 ○瑋與六年級學生發生摩擦,導師劉玟毅請伊與被告處理, 原告郭○霖在校長室向伊及被告表示原告劉○瑋患有妥瑞症 ,並請被告公開向學生說明原告劉○瑋妥瑞症之特殊情況 ,當下伊有提醒表示如此可能被貼上標籤,可能不是一個很 好的方法,但原告郭○霖仍請求被告讓其他同學知道妥瑞症 不會傷害他人,讓同學知道可以好好與原告劉○瑋相處,不 要讓原告劉○瑋再受到傷害等語(本院卷第68至70頁)。佐 以原告劉○瑋之竹林國小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重要輔導紀 錄」欄記載:「五年級、102年3月17日、媽媽反映孩子有妥 瑞氏症」等語(本院卷第63頁背面)足見原告郭○霖早在原 告劉○瑋於五年級時,即已積極向校方傳遞原告劉○瑋罹有 妥瑞症之訊息。甲○○證稱原告郭○霖向被告表明原告劉○ 瑋有妥瑞症之情節,核與原告郭○霖過往之言行及校方早已 接獲之訊息內容並無矛盾,堪認屬實。再觀諸原告郭○霖於 言詞辯論期日詢問甲○○之內容:「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問:
我當時是否說請被告公開場合叫大家不要傷害劉○瑋, 而且如果有看到疑似有妥瑞氏症的學生不要去傷害他, 要跟他好好相處,當下被告還堅持要如此做,我就告知 被告說你可以傳妥瑞氏症的影帶給學校學生看,教導學 生不要去傷害這樣的學生,我還堅持不可以帶劉○瑋上 臺講劉○瑋妥瑞氏症症狀,因為醫生尚未確診之前不 能講,有無這件事情?
(法官諭知原告兼訴訟代理人不斷就證人已經完整敘述之同 一段期間見聞之經過,以自己之意見與之爭執,此一問題, 請證人依然回答,但禁止原告兼訴訟代理人再以此方式詢問 證人。)
證人答:
不知道媽媽是否記得我有特別提醒妳,若公開說明的話



,會讓劉○瑋受到傷害。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問:
我當時有聽到這句話,但我有回應證人,孩子上臺是會 受到傷害,但是我只是要求乙○○說請大家不要傷害我 孩子?
證人答:
我前面已經說過。」(本院卷第72至73頁) 原告郭○霖於上揭問答中已自認:伊請被告公開呼籲學生勿 傷害原告劉○瑋,且宣導若有見到疑似妥瑞症學生,應與之 好好相處,勿施加傷害,且伊「有聽到」甲○○之上述提醒 內容,進而向甲○○表明:雖然原告劉○瑋上臺會受到傷害 ,但仍請被告向大家宣導勿傷害原告劉○瑋之事實,益徵甲 ○○之證詞非虛。原告所提出羅東聖母醫院臨床心理室心理 衡鑑報告(本院卷第43至45頁),其測驗時間為103年10月 28日,係於事發數月之後,被告自無從於事前得知該心理衡 鑑報告內容,況且該報告之「結論與建議」全然未認定原告 劉○瑋究竟有無妥瑞症。原告郭○霖身為原告劉○瑋之母, 理當對原告劉○瑋之身心狀況知之最詳,伊於事發前向被告 表示原告劉○瑋罹有妥瑞氏症,被告秉於對學生母親之信任 ,而於103年5月30日請原告劉○瑋至臺前,並向六年級學生 為相關宣導,顯係因原告郭○霖所傳遞之訊息及付託而起。 ㈢原告所提出被告宣導過程之錄音譯文並非完整,經本院勘驗 後,完整譯文內容如附件(本院卷第28至35頁)。在整體言 談過程中,被告先闡述人與人往來互動,可以藉此成長,也 可能發生衝突,並舉另名「泡泡龍」(按即表皮溶解水皰症 )同學為例,說明有些人不幸天生有與他人不同的特殊狀況 ,復提及原告劉○瑋也與「泡泡龍」一樣,有些特殊症狀, 只不過症狀是存於內在,而未顯露於外觀;且同學之間相處 ,難免有愉快與不愉快的經驗,人與人發生衝突後,仍有再 當好朋友的可能,但老師仍尊重同學們個別的選擇;並依被 告所知,解釋原告劉○瑋在互動上,雖可能有出怪聲、比手 勢、搔弄他人、被告與之說話時眼睛不看被告等可能造成他 人不快的行為,是原告劉○瑋個人難以控制的習慣,實際上 並不願意干擾他人,只是要引起他人注意,但絕對不會有拿 磚砸人之類的攻擊行為,並提及原告劉○瑋願就自己的症狀 慢慢修煉、改進;說出上述特殊症狀,僅係幫助同學們更進 一步瞭解原告劉○瑋,若相處時有無法忍受的情形,要尋求 老師、導師、主任、家長協助,不得使用暴力,若原告劉○ 瑋受害,縱使本人願原諒加害人,父母可能不願原諒,加害 者不知道要千倍或百倍奉還,且可能須履行某些悔過條件,



以此警惕同學切莫施加暴力,否則可能有意料不到的嚴重後 果;並進一步表示原告郭○霖係學校之好鄰居,且善解人意 ,當時並未對發生衝突之學生求償等語。
㈣綜觀上述整體言談內容,旨在增進六年級學生對原告劉○瑋 個人特殊症狀的理解,並以後果之嚴重性嚇阻學生對原告劉 ○瑋施加暴力,且始終未言明原告劉○瑋係罹患妥瑞症,顯 已盡力設法達到原告劉○霖請求時所欲達成之目的。依被告 所提出之資料顯示妥瑞症患者有非自主地發出怪聲或頸部抽 動等讓人誤認係調皮搗蛋的行為(本院卷第24至25頁),則 被告舉例原告劉○瑋有出怪聲、比手勢、搔弄他人、被告與 之說話時眼睛不看被告之行為,或係妥瑞症患者可能之症狀 ,或係自己親身見聞之情節,顯非以與事實不符之情節誹謗 原告劉○瑋,且已說明原告郭○霖實未求償,且係善解人意 之好鄰居,自不致使人誤認已要求加害者千百倍奉還。此外 ,被告請原告劉○瑋起立出列時,學生已發出笑聲(本院卷 第29頁),依前引甲○○證詞及原告郭○霖之自認,請原告 劉○瑋當眾上臺,並未逸脫原告郭○霖請求被告協助之範圍 。被告另稱「他自己沒辦法,但他不至於會拿磚頭去砸你啦 !」雖亦引起笑聲,但被告同時表示:「不可能,不可能嘛 ,聽懂嗎?他只是會有一些發出怪聲,他想要引起你的注意 。」(本院卷第31頁)觀諸前後語意,被告旨在以較為輕鬆 之方式強調原告劉○瑋不可能有傷害他人的行為。又被告於 提及「主任跟他聊天,他從頭到尾都沒有看我。」時,雖亦 引發笑聲,但被告表示:「咦,大家覺得好笑,其實我跟你 講,現在很多人眼睛都看著我,是這樣的沒錯,這樣的互動 方式沒錯,可是我昨天下午跟他講話,他眼睛都不看我,馬 上就飄到旁邊去,可是他有回答我的話。為什麼他眼睛沒辦 法看我你知道嗎?他沒辦法控制自己,因為我瞭解他的那一 個症狀。每個人都有一些很獨特的症狀,你看每個人的長相 是不是長的不太一樣?應該是說完全不一樣。除非那個是… 他有那個…你們是雙胞胎,那個長的非常像那個例外。可是 在個性上,在他的個人的一些這一個症狀上面,會有很特殊 性。所以我今天請劉○瑋到這邊來,呃…也是他的媽媽,齁 ,很希望讓大家認識一下他其實有一些獨特的症狀,比如我 剛剛介紹的一個泡泡龍。只是他不是顯露在他的外觀,他是 顯露在他的內在。」旨在教導學生應理解原告劉○瑋有特殊 症狀,不要覺得好笑,顯已設法勸說學生勿因原告劉○瑋與 眾不同而加以嘲笑。綜觀被告整體言論內容,客觀上顯未貶 抑原告3人之社會評價,亦未見被告主觀上有顯露何貶抑或 嘲弄之惡意,至為灼然。原告主張被告有誹謗、公然侮辱、



嘲笑等侵害名譽權之行為,自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劉○ 瑋10萬元、原告郭○霖5萬元、原告劉○志5萬元並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2,1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件:
103年5月30日錄音譯文(括弧內為錄音進行時間):(00:00)乙○○:抱歉齁,各位六年級大朋友們,嗯…突然,這 個主任突然召集各位來到這個現場齁,是因為
我們也知道在6 月20號,是嗎?快畢業了齁。(00:16)乙○○:來來來來,那個麻煩各位先端正你的坐姿齁, 椅子很舒服,坐的那個樣子也要稍微討喜一下
,不能坐的歪歪斜斜的,我個人覺得不太妥當
,觀感會不太好。
(00:31)乙○○:那主任在這邊宣導幾件事情,大概占用各位大 概10分鐘的時間,不會太久。
(00:38)乙○○:那麼也因為這個時間點齁,也快要畢業了,我 也預祝各位在這個期間都能夠…大家都能夠順
利畢業啦,大家感覺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齁。
(00:52)乙○○:可是問題來了,我們在這個時間點的時候,更 要去注意到平常的一些生活細節。
(01:00)乙○○:人家講嘛齁,就大概是到快要結束的一個時候 ,大概都會八字輕,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其
實有時候你沒有料想到的事情,有時候就會發
生在你身上,就是這麼倒楣。
(01:17)乙○○:但是呢,在這個時候我講這個,不是要讓你覺 得害怕,是要讓你更覺得提醒自己的一些地方





(01:26)乙○○:欸…我們也有前幾屆的畢業生,那因為畢業之 前呢,大家可能心情比較放鬆,或者是六年級
的畢業考本來就會比較提早,對不對?提早就
會要求老師多打球、打球、打球、打球,打球
很好,但是打一打之後呢,就會變成有爭執的
事情又增加了。
(01:50)乙○○:人跟人之間就是說,我獨立,我做好我自己, 我都沒有跟人家交涉,也許這樣子就不會發生
問題了,沒錯。可是我們在一個人群互動的社
會,你一定是要跟人與人之間多接觸,那也你
人的生活層面可以提升、可以成長,可是人與
人之間的衝突,畢竟是你們比較沒有辦法去解
決的一件事情。也就在這個畢業前期,有時候
會常常碰到這樣的一個問題。
(02:22)乙○○:我…這個長話短說,那個麻煩劉○瑋起立一下 。劉○瑋大家都認識啦齁,請你出列。
(02:36)(笑聲)
(02:39)乙○○:請你走到前面這邊來。(02:49)乙○○:各位,我在講他之前,我先講一個例子好了。 學校有一個叫做泡泡龍的小孩大家知道吧?
(02:56)同學:知道。
(02:57)乙○○:記不記得他要進到學校來的時候,我們全校的 小朋友跟老師,大家都先認識這一個人,認識
他,也幫他們教室裝了什麼東西?
(03:08)同學:冷氣。
(03:09)乙○○:有沒有特別不一樣?
(03:11)同學:有。
(03:11)乙○○:在這個炎炎夏日,你們的班上需不需要冷氣?(03:14)同學:需要。
(03:16)乙○○:但是有些需要的東西要給更需要的人使用,你 們說對不對?
(03:21)同學:對。
(03:21)乙○○:也就是說,輪椅坐得很舒服,有輪子戴著走, 請問你要不要坐輪椅?
(03:25)同學:不要。
(03:25)乙○○:沒事幹嘛坐輪椅,是不是?我們把這樣子的一 個器材,本來就是它可以讓他更方便,讓他更
…呃…生活上更便利,我們就要讓、就要給這
一個人使用,那是理所當然的,大家同不同意





(03:42)同學:同意。
(03:43)乙○○:好。久而久之的,泡泡龍那個小朋友現在幾年 級,大家知道嗎?
(03:47)同學:三年級。
(03:49)乙○○:三年級。其實他剛來的時候,我有去跑去看他 。咦,他的外觀好像有一些不太一樣,人都會
好奇心,你們說對不對?
(04:00)同學:對。
(04:01)乙○○:久而久之,他常常下課跑來跑去,到處玩,這 一次我又帶他去民俗體育比賽,他又是那個踢
毽子比賽,他跟正常人是不是都…好像感覺一
模一樣,對不對?
(04:13)乙○○:久而久之,你有沒有覺得他身上的瘡疤,其實 他還是很奇怪的人?你會這樣覺得嗎?不會吧
,他是不是也跟我們一般是差不多一樣作息,
只是他或許,天生的,他比較倒楣,他就是會
帶有這樣的一個…這一個…永遠揮之不去的一
泡泡龍的一個症狀。
(04:37)乙○○:可是久而久之,我們認識他了之後就會去接納 他。
(04:43)乙○○:劉○瑋他是轉學生,我要跟各位講,他是轉學 生,在轉學生轉進來之後,跟大家相處,或許
會有一些愉快的經驗跟不愉快的經驗。
(04:58)乙○○:昨天我看到黃○泓還有楊○跟他騎腳踏車好開 心,我看到他們在一起很開心,我就會跟著很
快樂,主任我就會覺得非常的開心,因為我竹
林的孩子每一個都是在校園裡面都帶著歡笑。
(05:15)乙○○:可是,他跟黃○泓跟楊○也曾經發生過一些摩 擦。當人與人有歡樂的時候,就沒有什麼事情
嘛,對不對?當有摩擦的時候,他們之間的互
動是不是就停止了?那停止的那時候,誰有辦
法去解決這樣的事情?通常就會找老師協助、
找導師協助、找這一個主任協助、找家長來協
助。
(05:47)乙○○:好啦,話說回來,來,眼睛看這裡,劉○瑋的 媽媽,很希望他能夠順利畢業,當然這聽起來
蠻簡單的齁,但是呢,我必須告訴各位,劉○
瑋在某些互動上,或許讓你覺得很厭煩,舉例
來講,出個怪聲啦、跟你比個手勢啦,那你會
覺得奇怪,他為什麼會這樣子一直故意的搔弄




我,請你告訴他你的不願意跟不喜歡,如果你
真的忍受不了,請你跟老師報告。
(06:29)乙○○:我也必須告訴各位,他有這樣子習慣的一些動 作,或者是他也不願意去干擾別人的這些動作
,嚴格來說,有些這些動作是他自己沒辦法去
控制的,聽懂我意思嗎?
(06:47)同學:懂。
(06:48)乙○○:他自己沒辦法,但他不至於會拿磚頭去砸你啦 。
(06:52)(笑聲)
(06:52)乙○○:不可能,不可能嘛,聽懂嗎?他只是會有一些 發出怪聲,他想要引起你的注意。
(07:00)乙○○:因為我非常疼愛他,為什麼?我認識他,昨天 下午老師跟他…主任跟他聊天,他從頭到尾都
沒有看我。
(07:11)(笑聲)
(07:15)乙○○:咦,大家覺得好笑,其實我跟你講,現在很多 人眼睛都看著我,是這樣的沒錯,這樣的互動
方式沒錯,可是我昨天下午跟他講話,他眼睛
都不看我,馬上就飄到旁邊去,可是他有回答
我的話。為什麼他眼睛沒辦法看我你知道嗎?
他沒辦法控制自己,因為我瞭解他的那一個症
狀。
(07:39)乙○○:每個人都有一些很獨特的症狀,你看每個人的 長相是不是長的不太一樣?應該是說完全不一
樣。除非那個是…他有那個…你們是雙胞胎
那個長的非常像那個例外。可是在個性上,在
他的個人的一些這一個症狀上面,會有很特殊
性。
(08:03)乙○○:所以我今天請劉○瑋到這邊來,呃…也是他的 媽媽,齁,很希望讓大家認識一下他其實有一
些獨特的症狀,比如我剛剛介紹的一個泡泡龍
。只是他不是顯露在他的外觀,他是顯露在他
的內在。
(08:25)乙○○:我們人有內心跟外在,大家應該可以瞭解吧? 也許你…內心跟外在懂不懂?懂嘛齁?有時候
我們內心人家是看不到的,所以他內心的部分
你們是看不到的,而我現在勇於講,幫他講出
來是要讓大家更認識他。
(08:43)乙○○:我也不怕大家知道,最近很多劉○瑋跟同學之



間相處的一些衝突。那麼我們也透過溝通這種
方式,讓家長能夠得到一個接受。
(08:59)乙○○:所以在座的,奉勸各位,不只是當下,你們再 過不久之後是不是都是國中七年級的學生?你
七年級不管到羅東國中、國華國中,任何一個
環境,它又是另外一個環境,每個學習過程當
中,學校就像縮影一樣,你要接觸不同的社會
環境之後,最後你成人了,出社會工作,你才
有辦法去面對形形色色的人,如何去做好應對
進退。
(09:33)乙○○:那麼針對昨天、前天,或前幾個月、前幾天的 事情,呃…我也跟這些關係人都有再密切的談
過。其實我們不是說發生了衝突之後跟劉○瑋
說,劉○瑋你以後就不要跟他玩在一起就不會
發生衝突了,主任認為他跟…
(09:59)乙○○:黃○泓,他是不是跟你發生過衝突?昨天下午 是不是兩個一起騎腳踏車,很快樂,吹著口哨
聲,對不對?那也是很快樂。
(10:10)乙○○:請問人與人發生了衝突之後,有沒有再當好朋 友的可能?
(10:15)同學:有。
(10:16)乙○○:有沒有?
(10:17)同學:有。
(10:17)乙○○:沒有嗎?有沒有?
(10:19)同學:有。
(10:20)乙○○:這邊沒有聲音,來,有沒有?(10:21)同學:有。
(10:22)乙○○:有啦。但是我要告訴你,每個人你自己有選擇 性,那我…我要尊重你的個別、個別選擇齁。
(10:31)乙○○:所以我再一次呼籲各位,劉○瑋,他有些他不 願意,他控制不了的行為,希望各位能夠多多
包涵跟體諒,但他絕對不會有攻擊性,好嗎?
(10:48)乙○○:我必須要把這個話攤開來講,雖然我們只剩大 概20天左右的時間就要畢業了,可是我們要認 識他,你才會知道說,他有些是不願意做出來
、他是沒辦法控制的。
(11:05)乙○○:可是如果你會發現到他可能跟你在言語上的一 些衝突,你會受不了,比如互罵,或者是怎麼
樣,由他開始,那我要趕快請求師長來協助。
(11:21)乙○○:千萬不可以有一些暴力的行為產生。尤其在這



個5、6月,天氣感覺比較悶熱,我的情緒就比 較高漲,我常常呢動不動就握拳頭,展示一下
我的威力,或者是宣示我在竹林的一個主權,
沒有這種東西,這是很可笑的。
(11:44)乙○○:所以你必須要把你個人的一種沒有辦法克制的 行為,我舉…我是舉例說暴力,不要把暴力的
行為加諸在他人身上。
(11:57)乙○○:如果今天受害者是劉○瑋,他原諒你,他父母 親不原諒你的時候,你就會不知道千倍還是百
倍奉還,我不曉得。
(12:14)乙○○:你可能只是5秒鐘,用手打在他的身上,你可能 需要花5小時的時間跟他做道歉。
(12:25)乙○○:所以我也告訴各位,這1、2天,主任在處理這 種個案,已經用了4小時,或5小時的時間,在 晚上的時間,立刻地跟家長來賠不是、道歉。
(12:41)乙○○:另外呢,也讓加害人知道,你做的事情,有時 候必須要好幾百倍的奉還,你可能時間上要耗
在那邊,你可能要有一些悔過的一些條件。
(13:00)乙○○:那當然呢,這個我們的好鄰居,因為大家也知 道,○瑋住在學校附近而已齁,他的媽媽,也
非常善解人意,她沒有跟各位,或者是起衝突
的同學要求任何的賠償。
(13:15)乙○○:那麼我今天講開了,大家都知道。個人症狀的 部分,他個人要慢慢修煉。
(13:22)乙○○:齁,○瑋,昨天你也答應我,這個東西你要慢 慢地改進,是不是?
(13:27)乙○○:他的部分,已經承諾我會做一個檢討,他會在 行為上改進,那我相信各位都聽清楚了這一件
事情。好,請回,謝謝,你可以回去就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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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