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38號
原 告 徐婉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添德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曾鳳梅是否應列為被告:觀諸原告提出之鄒阿增繼承系
統表,曾鳳梅似為繼承人,而未列入繼承人名冊。如確認曾
鳳梅無繼承權,亦請說明理由。
二、提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各該被告所繼承之應繼分及權利範圍
比例表格(註明:被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各繼承人繼承之
應繼分及計算式)。
三、提出訴之聲明變更狀(包含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辦理繼承登
記及權利範圍、被告之應有部分比例等,可參本院104 年度
竹北簡字第123 號判決主文),及符合被告人數加10份之繕 本,以利寄送各被告。
四、電子上傳上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