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范揚燊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增鐘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948,169 元(計算式:84.66㎡*4,300*5/16+7572.92㎡*2,
263*9/16+373.72 ㎡*4,300*3/16+254.06㎡*4,300*1/16+332.98
㎡*4,484*5/16+941.24㎡*1,400*2/4+99.99㎡*4,300*5/16+807.
35㎡*1,400*2/4=11,948,168.8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7,16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
,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12,1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