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廖素真 住新北市○○區○○里○○○街0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德馨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二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 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 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 ,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