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7號
KMHM,102,上訴,7,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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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章治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政競
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李志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益章
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律師
      林詮勝律師
      陳志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幸春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陳雅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壽長
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律師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正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奎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灶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16、17、23號、101年度訴字第13、14、15號,中
華民國102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9、248、351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
度偵字第351號,暨移送併案審理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51、41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董章治徐政競簡益章李幸春林壽長游正義廣奎興業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




董章治公務員,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違背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正利益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柒佰肆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徐政競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幸春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林壽長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正義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廣奎興業有限公司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簡益章無罪。
犯罪事實
壹、緣台灣省政府於民國81年間成立澎湖造林推行小組暨設置澎 湖造林工作隊,辦理離島造林工作。嗣因應政府組織調整,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自98年1月1日起 直接運作,賡續辦理離島造林工作,頒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澎湖造林推行小組暨造林工作隊設置要點」,設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澎湖造林推行小組(下稱造林推行 小組)暨造林工作隊,執行育苗、造林、綠化等事項,負責 辦理編列造林預定案、製作招標文件、查定招標底價、造林 地監工、測量及驗收等工作,造林範圍自澎湖縣漸次擴及屏 東縣小琉球鄉及金門縣。林務局下設造林生產組,職掌離島 造林計劃之審核、督導考核、部分驗收及經費撥付,負責辦 理離島造林育苗預定案及變更、製作招標文件、核定造林作 業發包招標底價、指派監標人員、災害復舊認定及經費核定 等工作,並委由林務局所屬屏東林區管理處(下稱屏東林管 處)代辦離島造林之招標、開決標作業,負責公告辦理承包 廠商資格登記、招標公告、開標、決標及公告決標等業務。 歷年之離島造林標案,由造林工作隊編列預定案報林務局核 准後,據以編製招標文件(含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合約藍 本等)函報林務局核定,再將查定核定底價函呈林務局,由 林務局依據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由局長就採購金額新臺幣 (下同)2,500萬元以上者、副局長就2,000萬元以上未達2, 500萬元者、主任秘書就1,500萬元以上未達2,000萬元者、 造林生產組組長就1,500萬元以下者核定底價後,函請屏東 林管處依選擇性招標方式代辦招標。屏東林管處為辦理離島 造林標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建立並公告如附表二、附表 三及附表五所示之98年度、99年度及100年度澎湖、金門、 馬祖及屏東小琉球地區造林育苗工作合格登記廠商名單,並 辦理招標相關作業。至凡那比風災復舊案,則由造林工作隊 現勘調查造林地受損情形,擬具復舊預定案報林務局核准後 ,再行查定核定底價,編製復舊工作施工變更議定書及復舊 經費查定明細表函報林務局,由林務局依據分層負責明細表 規定,由上述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後,函請屏東林管處依選擇 性招標方式代辦招標,邀集原承包廠商議價(因本件牽涉之 人員及事實,均互有關聯,為能詳細敘明本件事實完整原貌 ,茲將相關過程、人員仍予保留並予附記後,載述如下)。貳、田志城(業經原審判決有罪並宣告緩刑確定在案)自97年7 月16日至99年12月30日擔任林務局主任秘書職務,綜理林務 局各項授權業務,並有核定離島造林及風災復舊等採購金額 1,500萬元以上未達2,000萬元標案發包招標底價等權限,迄 99年12月31日屆齡退休後,由賴聰明(業經原審判決有罪並 宣告緩刑確定在案)自99年12月31日起接任主任秘書職務, 綜理上開各項業務迄今(現因本案停職中);徐政競自97年 7月16日起至99年12月30日止,擔任林務局造林生產組組長 職務,綜理造林生產組造林事業計劃經費預算及工作之督導 考核、造林作業發包、驗收等業務,並有核定造林招標文件



、離島造林及風災復舊等造林採購金額1,500萬元以下標案 發包招標底價等權限,嗣調任林務局新竹處處長迄今(因本 案停職中);董章治自90年12月16日起擔任造林生產組造林 科技正迄今,自95年起至100年間,主辦離島地區造林計劃 之編擬督導考核、造林工程合約採購業務及造林承包注意事 項等業務(因本案遭免職);簡益章自96年7月16日起至100 年5月18日擔任林務局屏東林管處處長,綜理處務及執行上 級交辦事項,並指揮監督所屬完成任務,嗣調任林務局技正 迄今(因本案停職中);李幸春自98年1月16日起,擔任屏 東林管處秘書職務迄今,負責公文核稿及督導秘書室業務, 並奉派為99年度及100年度離島造林標案開標主持人(因本 案停職中);許乃輝(業經原審判決有罪並宣告緩刑確定在 案)自90年1月1日起至100年3月10日擔任屏東林管處潮州工 作站技術士職務,並自96年1月1日起,協助支援澎湖造林推 行小組,負責澎湖、金門造林測量、監工、保安林巡視、編 列離島造林各預定案工項、投標規範及查定核定底價等業務 迄今(因本案停職中);蔡光進(業經原審判決有罪並宣告 緩刑確定在案)自95年1月1日起,任職於林務局,擔任屏東 林管處潮州工作站技術士職務,負責澎湖、金門造林測量、 監工、保安林巡視等業務,辦理造林地測量及招標圖檔繪製 等事務(於100年3月10日因本案停工停薪);謝宗銘(業經 原審判決有罪並宣告緩刑確定在案)自92年7月10日起,任 職於澎湖縣政府,擔任農漁局林務課技士職務,負責經辦水 土保持等業務,並兼任澎湖造林工作隊隊員,辦理造林相關 驗收工作(於100年5月17日退休);吳文達(業經原審判決 有罪並宣告緩刑確定在案)係林務局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晉用之約僱人員,自95年1月1日起,派 任於造林工作隊,負責協辦造林監工及協助驗收等業務(目 前仍受僱中)。其等分別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林春雄係林原 行農林有限公司(下稱林原行公司)之負責人,並實際掌控 茂林行(登記負責人為林春雄之妻舅王清義,王清義所涉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林坤 木係坤德綠美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坤德公司)之負責人, 並實際掌控尚育行(登記負責人為鍾信夫,鍾信夫所涉違反 政府採購法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崧翔行( 登記負責人為林坤木女婿吳坤霖,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部 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國森行(登記負責人為林 坤木長子林明宗,林明宗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部分,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商號;林壽長係祥輝行獨資商號負



責人;游正義廣奎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奎公司,登記負 責人為陳灶)實際負責人。又本件下述之陳盛豪等人所營之 各公司、商號或合作社,均經屏東林管處依政府採購法第21 條公告如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五所示之98年度、99年度及 100年度澎湖、金門、馬祖及屏東小琉球地區造林育苗工作 合格登記廠商。
叁、董章治長期主辦離島造林業務,許乃輝負責查定離島造林等 標案造林推行小組核定底價,均知悉離島造林等標案之招標 公告僅包括造林地面積、樹種及工作項目等,不包含據以計 算價格之數量等項目,廠商難以估算投標金額,認可藉由洩 漏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予廠商林春雄等人,換取林春 雄交付賄賂,以牟取個人私利;徐政競簡益章)與李幸春 則因各有辦理相關造林標案之核定底價(綜理處務及執行上 級交辦事項、指揮監督所屬完成任務),奉指示主持開標等 工作,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98年度離島造林編號第1至26標標案:董章治、許乃輝均明 知造林工作隊之離島造林標案查定核定底價,為政府採購法 第34條第2項所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之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 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為國家採購事務上具有利害關 係,屬其職務上應保守之秘密,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文書之犯意(下稱洩秘犯意)聯絡、並分別基於違背 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林春雄及林坤木鑒於離島造林標 案有上開難以估算投標金額之情形,為求換取董章治、許乃 輝洩漏查定核定底價,以順利圍標並提高得標金額,亦萌生 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下 稱交付賄賂犯意)聯絡、及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 當利益,基於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之犯意(下稱協議圍標犯意)聯絡,而為下述行為: 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經過:
董章治與林春雄及林坤木於97年底,分別在澎湖縣及屏東市 某處會面,約定由董章治指示許乃輝於開標前,將造林推行 小組查定核定底價表交付林春雄,再由林春雄與林坤木交付 以一定比例計算之賄款。謀議既定,董章治旋於97年底或98 年初,指示許乃輝將本標案造林推行小組事先已查定核定底 價之內容告知林春雄,許乃輝即基於與董章治共同洩秘之犯 意聯絡,在澎湖縣○○市○○里000號造林工作隊辦公室內 ,列印編畢之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表交付予林春雄, 告知林春雄預定案標號第1至26標標案之造林地點、面積、 樹種及核定底價,而將屬於國防以外秘密之文書洩漏予林春 雄。嗣造林推行小組依據林務局核准之預定案,於98年2月3



日將編製之第1至26標標案合約藍本、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 等招標文件函報林務局辦理招標,林務局於翌(4)日函請 屏東林管處協助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選擇性招標,屏東林管處 於同月6日公告招標,定於98年2月24日上午10時開標並邀請 合格登記廠商投標。造林推行小組另於98年2月12日將查定 核定底價表函送林務局,董章治即簽請呈送授權人員核定底 價如附表二內之一、核定底價及決標情形所示。 ㈡圍標經過:
林春雄取得造林推行小組核定底價等資料後,與林坤木於98 年2月中旬某日,邀集如附表二內之二、所示之合格登記廠 商盛吉綠美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盛吉公司)負責人陳盛豪 (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貞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貞成公司)負責人林斌漢(所 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森暉行負責人劉福地(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保證責任台東縣大武原住民造林勞 動合作社(下稱大武合作社)理事主席暨立林行負責人陳企 湖(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靖椿園藝有限公司(下稱靖椿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義 孝(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藝展行負責人顏淳清(另實際掌控建鈞行,所涉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至屏東縣 屏東市○○路00號林坤木住處開會討論圍標事宜,陳盛豪等 六人即與林春雄、林坤木共同基於協議圍標之犯意聯絡,於 會中達成協議,約定:⑴各廠商分配如附表二、內之二「協 議圍標標號」欄所示之標案、⑵各廠商自行協調,互相參加 如附表二內之、二所示「決標情形、脫標比」欄所示標案之 陪標,陪標廠商投標金額不得低於分得該標案廠商、⑶陳盛 豪、林斌漢、劉福地、陳義孝、顏淳清、林春雄、林坤木各 須繳付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2成左右之圍標金,供作 協議圍標之代價,至陳企湖因分得標案金額較少無庸繳納、 ⑷林春雄與林坤木於開標前1日,將造林推行小組核定各標 案底價告知陳盛豪等人。旋陳盛豪、林斌漢、劉福地、陳義 孝、顏淳清即依約於98年2月中旬左右,將圍標金款項交付 林坤木、林春雄。嗣於開標前一日之98年2月23日,林春雄 與林坤木依約將各標案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告知陳盛 豪等人,其等即於翌(24)日上午,前往屏東林管處,以所 知查定核定底價為據填寫標單投標,並分別標得如附表二內 之、二所示標案。
㈢收受廠商交付賄賂經過:




林春雄與林坤木為酬謝董章治指示許乃輝洩漏造林推行小組 查定核定底價,使廠商得以順利協議圍標,共同基於就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春雄先於98年2月24 日開標前之2月間某日,在(改制前)臺北縣中和市安平路 與安樂路交岔口附近某處,將現金110萬元之賄賂前金交付 董章治林坤木則於開標後之翌日即98年2月25日及其後某 日,在屏東市某處,接續將現金80萬元、30萬元之賄賂後謝 交付董章治董章治均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林春雄交付之110萬元及接續收受林坤木交付之80萬元、30 萬元,並於98年2月25日,分別將所取得之上開賄賂之部分 現金90萬元、80萬元存入其開立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杭南郵局(下稱杭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號帳戶、臺灣銀行城中分行(下稱城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之許乃輝、蔡 光進部分不再贅述)。
二、99年度離島造林編號第1至29標標案:董章治於98年底辦理 99年度離島造林標案,與林春雄等人循98年度離島造林標案 模式,即董章治與許乃輝分別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 ,並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聯絡;林春雄、林坤木則基於共同 交付賄賂、共同協議圍標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經過:
董章治於99年1月間某日,指示許乃輝將事先已編列之查定 核定底價內容告知林春雄,許乃輝隨即於同月間某日,在上 開造林工作隊辦公室內,將查定核定底價表交付林春雄,並 告知林春雄各標案之造林地點、面積、樹種及核定底價等情 ,而將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洩漏予林春雄。嗣造林推 行小組依據林務局核准之預定案,於99年2月23日將編製之 第1至29標標案合約藍本、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 函呈林務局辦理招標,林務局於同日函請屏東林管處協助依 政府採購法辦理選擇性招標,屏東林管處公告於99年3月16 日上午10時開標並邀請合格登記廠商投標。造林推行小組另 於99年3月4日將查定核定底價表函送林務局,董章治即簽請 呈送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如附表三內之一、核定底價及決標情 形所示。
㈡圍標經過:
林春雄取得上開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表等資料後,與 林坤木於99年3月上旬某日,邀集陳盛豪、林斌漢、劉福地 、陳企湖、陳義孝、顏淳清、蔡輝陽(係裕誠行負責人,另 實際掌控陽明行。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林坤木上揭屏東市住處開會討論圍標



事宜,陳盛豪等七人即基於與林春雄、林坤木共同協議圍標 之犯意聯絡,於會中達成協議,約定:⑴各廠商分配如附表 三內之、二「協議圍標標號」欄所示之標案、⑵各廠商自行 協調,互相參加如附表三內之、二所示「決標情形、脫標比 」欄所示標案之陪標,陪標廠商投標金額不得低於分得該標 案廠商、⑶林斌漢先繳圍標金300萬元,劉福地、陳盛豪、 陳義孝、顏淳清先繳圍標金500萬元,於開標後,各廠商按 其得標金額,依林春雄與林坤木算定之比例,補繳差額,供 作彼此間協議圍標之代價。至陳企湖及蔡輝陽因分得標案金 額較少無庸繳納、⑷林春雄與林坤木於開標前1日,將各標 號標案造林推行小組核定底價告知陳盛豪等人。謀議既定, 林斌漢、劉福地、陳盛豪、顏淳清、陳義孝即依約將圍標款 交付林坤木、林春雄。林春雄及林坤木即於開標前一日之99 年3月15日,將各標案查定核定底價告知陳盛豪等人,其等 即於翌日(16)上午,前往屏東林管處,以所得知之查定核 定底價為據填寫標單投標,並分別標得如附表三內之、二所 示標案,林春雄與林坤木事後算定廠商應繳納圍標金比例為 得標金額之29.8%,林斌漢等人即依約繳納差額。 ㈢收受廠商交付賄賂經過:
徐政競部分:林春雄與林坤木為求林務局授權核定底價之人 員於核定底價時,僅就造林推行小組呈報之查定核定底價予 以酌減,使標案招標底價得以提高,以牟取最大利益,決意 交付賄賂予林務局造林生產組組長徐政競。林春雄及林坤木 乃分別於本標案99年3月16日開標前之3月間某日,各攜帶內 裝現金20萬元賄賂之伴手禮(紙袋及禮盒),前往徐政競位 於台北市○○○路0段00號4樓住處拜會,將上開伴手禮交付 徐政競(分別放置在鞋櫃及客餐廳旁之廚房),並向徐政競 表示希望離島造林標案經費方面能盡量支持等語,徐政競則 應以不會砍很多等語。而徐政競明知林春雄及林坤木上開交 付之款項係屬賄賂,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接續 收受之。
董章治部分:林春雄與林坤木為酬謝董章治指示許乃輝告知 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使廠商得以順利協議圍標,共 同基於就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春雄先 於99年3月16日開標前某日,在(改制前)臺北縣中和市安 平路與安樂路交岔口附近某處,將現金108萬元之賄賂前金 交付董章治林坤木則於開標後翌(17)日,在屏東縣屏東 市○○街00○00號「坤園大飯店」董章治下榻之房間內,將 現金108萬元之賄賂後謝交付董章治董章治各均以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並於同月17日、18日及26日,分



別將48萬元、30萬元及30萬元,共計108萬元,存入其開立 之上開杭南郵局及城中分行帳戶內(另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之 蔡光進、田志城、許乃輝部分,均不再贅述)。三、99年度凡那比風災復舊標案:
凡那比颱風於99年9月19日及20日侵襲金門縣及澎湖縣等地 ,造成林地災損,董章治見可藉辦理復舊標案,將造林推行 小組以事先查定核定底價洩漏予林春雄等人,換取林春雄等 人交付賄賂,以圖私利,竟與許乃輝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聯 絡,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 犯意;林春雄、林坤木則基於就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 絡,由董章治通知許乃輝回報災損情形,於林務局核准復舊 預定案後,再由許乃輝將造林推行小組事先已查定核定底價 洩漏予林春雄等人,以供林春雄等廠商議價使用,而為下列 各行為:
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經過:
董章治於99年9月27日至29日,至金門、澎湖等地勘查災損 情形後,將相關災損數據交付許乃輝,許乃輝編畢復舊預定 案後,由造林推行小組於同年10月12日檢具復舊預定案函送 林務局,經林務局於同年11月3日函准辦理,造林推行小組 於同年11月5日將許乃輝編製之施工變更議定書及查定核定 底價表等函呈林務局,董章治即簽請呈送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如附表四所示,林務局遂於同月9日函請屏東林管處通知廠 商辦理議價手續,由屏東林管處公告於99年11月22日上午10 時辦理議價。而許乃輝則於本標案函報林務局核定之99年10 月至11月間某日,將查定核定底價表交付予林春雄,而洩漏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林春雄取得查定核定底價表後,即 與林坤木於99年11月21日,邀集林斌漢、劉福地、陳企湖、 陳盛豪、顏淳清、陳義孝,至林坤木上開住處開會討論標案 事宜,其等於會中約定林春雄及林坤木將各該標案之造林推 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告知林斌漢等人,林斌漢等人則繳交得 標金額1成之款項為代價。謀議既定,林春雄及林坤木即在 會中將查定核定底價告知林斌漢等人,其等於翌(22)上午 ,前往屏東林管處,以所得知之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 為據,與屏東林管處辦理本標案人員議價,分別標得如附表 四所示標案。於決標後數日,劉福地即依約繳交21萬、陳盛 豪繳交9萬元、顏淳清指示不知情之龍小慧繳交14萬元、林 斌漢繳交81,000元予林坤木;陳企湖繳交13萬元、陳義孝繳 交15萬元予林春雄,林坤木再將上開收得款項之其中12萬元 交付林春雄。
㈡收受廠商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經過:




董章治藉由勘查災損及洩漏查定核定底價,而收受不正利益 及賄賂如下:
1.於99年9月27日前來金門勘查災損當晚,基於不違背職務收 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要求貞成公司負責人林斌漢及坤德公司 負責人林坤木之女婿吳坤霖招待其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酒作 樂,林斌漢及吳坤霖為求能順利承攬復舊標案,遂於當晚8 時1分許起至翌(28)日凌晨1時45分許,招待董章治至金寧 鄉有女陪侍之「高典酒店」飲宴,由林斌漢、吳坤霖分別支 付消費金額11,000元、18,600元,合計29,600元,董章治明 知該廠商提供飲宴代為付費係行賄之用意,竟仍基於不違背 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享用並收受無需支付本應分 攤之餐費3,289元(四捨五入,按全數到場人員最多9人平均 計算)不正利益。
2.又於99年11月22日至24日,以辦理造林育苗工作事由,前往 屏東林管處轄區出差,先搭機至高雄後,基於不違背職務收 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於22日本標案開標下午某時許,要求盛 吉公司負責人陳盛豪之女婿魏文進(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招待其至有女陪侍之酒店 飲酒作樂,魏文進鑒於董章治係標案主辦人,為求盛吉公司 所承攬復舊標案能順利進行,而於當晚9時10分至15分許起 ,招待董章治至高雄市四維路有女陪侍之「常鶴香格里拉酒 店」飲宴,由盛吉公司支付消費金額58,000元,董章治即基 於如上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受本應分攤之餐 費9,667元(四捨五入,按到場人員最多6人平均計算)不正 利益。
3.另於上開99年11月22日至24日出差期間之23日,趁搭機至高 雄時,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於當日某時 許,要求坤德公司負責人林坤木之女婿吳坤霖招待其至有女 陪侍之酒店飲酒作樂,吳坤霖礙於董章治係標案主辦人,為 求坤德公司所承攬復舊標案能順利進行,而於當日某時許起 ,招待董章治至上開有女陪侍之「常鶴香格里拉酒店」飲宴 ,由吳坤霖支付消費金額67,000元,董章治即基於不違背職 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受本應分攤之餐費11,167元(四捨 五入,按到場人員最多6人平均計算)不正利益。 4.林春雄與林坤木為酬謝董章治指示許乃輝告知造林推行小組 查定核定底價,使廠商得以順利協議圍標,共同基於就違背 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春雄於本標案99年11月22 日決標後之同月30日,前往(改制前)臺北縣中和市4號公 園附近,與董章治會面而交付現金50萬元賄賂,董章治明知 該50萬元係其指示許乃輝洩漏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之



代價,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另業經原 審判決確定之許乃輝、蔡光進、謝宗銘及吳文達部分不再贅 述)。
四、100年度離島造林標號第1至29標標案:董章治於99年底辦理 100年度離島造林標案,與林春雄等人循前標案模式,即董 章治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並與許乃輝共同基於洩 密之犯意聯絡;林春雄、林坤木則基於共同就違背職務交付 賄賂、共同協議圍標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經過:
董章治於99年底至100年年初間某日,指示許乃輝編列標案 及查定核定底價,於編畢後將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100年 度離島造林招標預定案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之內容告 知林春雄,許乃輝即於100年農曆春節假期過後之2月7日至 15日間某日,在造林工作隊上開辦公室內,將已查定核定底 價表交付林春雄,並告知林春雄各標案之造林地點、面積、 樹種及核定底價等情,而將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洩漏 予林春雄。嗣造林推行小組依據林務局核准之預定案,由許 乃輝編製第1至29標標案合約藍本、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等 招標文件,於100年1月28日函呈林務局辦理招標,林務局於 同年2月1日函請屏東林管處協助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選擇性招 標,屏東林管處公告於100年2月24日上午10時開標並邀請合 格登記廠商投標。造林推行小組於100年2月16日將許乃輝查 定之核定底價表函送林務局,由董章治即簽請呈送授權人員 核定底價如附表五內之一、核定底價及決標情形所示。 ㈡圍標經過:
林春雄取得該查定核定底價表後,與林坤木於100年2月15日 ,邀集陳盛豪、林斌漢、劉福地、陳企湖、陳義孝、顏淳清 、蔡輝陽,至林坤木上揭屏東市住處開會討論圍標事宜,蔡 輝陽於當日上午10時許到場,未能談定圍標條件而離去。當 日下午陳盛豪、林斌漢、劉福地、陳企湖、陳義孝、顏淳清 依約到場,與林春雄、林坤木共同基於協議圍標之犯意聯絡 ,於會中達成協議,約定:⑴各廠商分配如附表五內之二「 協議圍標標號」欄所示之標案、⑵各廠商自行協調,互相參 加如上開附表五內之二所示「決標情形、脫標比」欄所示標 案之陪標,陪標廠商投標金額不得低於分得該標案廠商、⑶ 各廠商於同月17日先繳圍標金600萬元,開標後再依其得標 金額,按林春雄與林坤木算定之比例,繳納差額,供作彼此 間圍標之代價、⑷林春雄與林坤木於開標前1日,將各標案 標號造林推行小組核定底價告知陳盛豪等人。⑸林春雄及林 坤木負責協調如附表五、二所示其他合格登記廠商不參加投



標,並支付金錢以為不投標之代價。謀議既定,陳盛豪等6 人即依約將圍標款交付林春雄及林坤木。另祥輝行負責人林 壽長、建霖號負責人林献章於同日亦到場,林壽長乃基於與 林春雄、林坤木共同協議圍標之犯意聯絡,向林春雄及林坤 木表示如不給其600萬元就要投標,林春雄及林坤木為免圍 標破局,因而允諾給予林壽長600萬元而達成圍標協議,並 與林献章(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 訴處分)達成協議,支付160萬元,以為建霖號不參加投標 之代價。會後,林春雄與林坤木即依計分頭行事,由林坤木 與昌瑜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金昌、集合企業有限公司實際 負責人蕭玫琴(登記負責人為其父親蕭國珍)、泰益林業種 苗園暨桃園竹木工程行實際行負責人陳振和(登記負責人分 別為陳俊安、陳劉秋蓮)、合成號負責人曾連、冠琹園藝社 實際負責人蘇國泰(登記負責人為其配偶卓願和)、囑託盛 吉公司負責人陳盛豪與錦成林業行負責人賴錦勳分別達成協 議。林春雄另於100年2月7日農曆年假後至同月24日開標前 某日,前往游正義(係廣奎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 陳灶)位於花蓮縣○○鄉○里○街00號住處拜訪,與游正義 基於共同協議圍標之犯意聯絡,達成圍標協議,由林春雄支 付160萬元予游正義,廣奎公司則不參加本標案投標。嗣林 春雄及林坤木於同月23日即開標前一日,將各標案標號核定 底價告知陳盛豪等人,其等即於翌(24)日上午10時,前往 屏東林管處以所得知之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為據填寫 標單投標,除第2標因森暉行負責人劉福地投標時,因未填 具廠商聲明書,致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而由陪標之盛 吉公司得標外,其他廠商均分別標得如附表五內之、二所示 標案。林坤木分別於開標前之100年2月20日及同年月24日開 標當日,在其屏東市住處,先後交付林壽長200萬元、400萬 元,共計600萬元。
㈢收受廠商交付賄賂經過:
董章治部分:林春雄與林坤木為酬謝董章治洩漏查定核定底 價,使廠商得以順利協議圍標,共同基於就違背職務交付賄 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春雄先於100年2月22日上午6、7時許 ,在新北市中和區安平路與安樂路交岔口某處,交付董章治 現金130萬元賄賂前金,董章治即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 犯意收受之,並於同日將其中現金各46萬元存入其開立之上 開杭南郵局及城中分行帳戶;林坤木則於100年2月24日開標 之翌(25)日,在董章治下榻之前述屏東市坤園大飯店房間 內,交付董章治現金130萬元賄賂後謝,董章治即承同一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該130萬元賄賂,並於同日,



將其中現金各48萬元存入其開立之上開杭南郵局及城中分行 帳戶。
李幸春部分:林春雄及林坤木為求開標順利,決意行賄屏東 林管處該次標案之主持開標人秘書李幸春,推由林坤木於10 0年2月24日開標後之2至3日,前往屏東林管處李幸春辦公室 內,將裝有現金20萬元賄賂之信封交付予李幸春李幸春雖 明知該款項係屬賄賂,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 受之(蔡光進、許乃輝及賴聰明部分,均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茲不再贅述)。
五、董章治其他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貞成公司為96年度、 97年度、98年度離島造林標案及凡那比風災復舊案之得標廠 商,於完成造林工作,向林務局請款時,工地主任黃宗培及 會計林淑瓊(為負責人林斌漢之配偶),於下述時、地,交 付董章治現金賄賂,以求取請款順利,董章治明知其等交付 現金賄賂,係為求請款順利,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 犯意分別收受之,茲分述如下:
㈠96年11月20日收受黃宗培交付現金1萬元賄賂:貞成公司承 包96年度林追7號第23標之栽植、施肥工作,於96年9月間完 工後經報請造林推行小組驗收合格,函報林務局,由董章治 於同年10月22日簽請核付工程款503,866元經核准。嗣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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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吉綠美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鶴香格里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靖椿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貞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傑農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