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創實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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