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莊福恭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伍
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
│106年度補字第27號附表: │
│ │
├──────┬─────┬────┬───┬──────┬────────┤
│地 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原告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平方公尺)│ (元) │利範圍│ (元) │ (元) │
├──────┼─────┼────┼───┼──────┼────────┤
│金門縣金城鎮│ 667.01 │ 11,000 │ 1/2 │ 3,668,555 │ 37,333 │
│金城劃段97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