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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號
KMDV,106,補,10,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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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良即沿展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8萬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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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