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0號
KMDV,106,司促,290,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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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語瞳(原名洪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陸仟肆佰壹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秀玲於民國93年1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7萬元,約定
  借款最高限額50萬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
  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11月2日起至95年11月
  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3月17日止累計175,522元未給付,其中69,212元為本金、
  106,31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秀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6年3月17日止累計150,897元未給付,其中
  45,177元為消費款、105,72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洪秀玲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69,212元│     │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洪秀玲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5,177元│     │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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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