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5年度,7號
KMDM,105,侵訴,7,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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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德
選任辯護人 詹基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 、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 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 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 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 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 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且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 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0 5年12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犯強制猥褻等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自106年3月1日起借提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 執行等情,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按 ,經核被告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依法應撤銷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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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