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代理 人 林美伶律師
被 告 黃順榮
劉王依媄
訴訟代理人 劉宜臺
被 告 陳姜春金
陳立天
陳宥均
陳宜發
陳素君
陳秀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立天
被 告 陳儷儀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玉
訴訟代理人 陳立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