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116號
CCEV,106,潮補,116,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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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黃錦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現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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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