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黃錦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現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