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陳育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杜包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 萬3,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並①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具狀表明本件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為何(係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抑或本於係票款返還
請求權)?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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