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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121號
CCEV,106,潮簡,121,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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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榮傑
被   告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0 日以106 年度潮補字第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該 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 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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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