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5年度,592號
CCEV,105,潮簡,592,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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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92號
原   告 李黃花妹
原   告 李裕源
原   告 李裕海
原   告 李裕增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林恩堂
訴訟代理人 邱春珍
複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
被   告 林春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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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