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5年度,364號
CCEV,105,潮簡,364,2017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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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文逸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2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06 年2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 受,惟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 查詢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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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