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6年度,14號
SDEV,106,沙簡,14,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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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邱逢暉
被   告 邱柏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邱柏諠(原名邱坤虎)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被告邱柏諠(原名邱坤虎)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經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自民國100年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積欠原告59468元 及自100年1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付。附表所示不 動產係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所有,其明知積欠原告債務 ,為逃避強制執行,竟於104年12月22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贈與被告邱柏諠(原名邱坤虎),並於105年3月22日辦妥所有 權移轉登記。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贈 與被告邱柏諠(原名邱坤虎),其目的顯係為妨害債權之行使 而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邱柏諠(原名邱坤虎)則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原是被告母 親的,母親在世時有說誰撫養她,附表所示不動產全部都歸 誰,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從來沒有盡到做兒子的本分, 且在外面刷了好幾家銀行信用卡,沒有辦法償還,當初銀行 應該知道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沒有上班,為什麼讓他辦 卡等語置辯,與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均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85號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附表所示不動產謄本、異動索引等 件為證,並為被告到庭所未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



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邱逢暉(原名邱今坤)於積欠債務後,將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邱柏諠(原名邱坤虎), 並已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此無償行為,顯有害於原告之 債權。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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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