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43號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被 告 蔡秋福即百薪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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