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許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
第3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許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被告「 陳美金」應更正為「葉許春」、「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應更正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2項、第38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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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 │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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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象棋麻將 │ 1組│
│ 二 │麻將牌 │ 1副│
│ 三 │骰子 │ 3顆│
│ 四 │抽頭金(新臺幣)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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