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附民字,106年度,2號
SDEM,106,沙交簡附民,2,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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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宛儒
被   告 黃志豪
被   告 新生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何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沙交簡字第1261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且訴
訟標的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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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生活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