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宛儒
被 告 黃志豪
被 告 新生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何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沙交簡字第1261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且訴
訟標的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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