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林献欽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献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1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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