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141號
CDEV,106,橋補,141,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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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林献欽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献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1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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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