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 告 唐春麗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春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49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9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