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128號
CDEV,106,橋補,128,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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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   告 唐春麗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春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49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9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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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