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六六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劉思顯
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四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四五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 記載之理由(如附件)。又本件駕駛肇事機車之被告應係LACSON JEMI L FLORES(簡稱LAC),第一審判決書誤為LAESON JEMIL FLORES(簡稱LAE),應予更正,併此敘明。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宗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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