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155號
CDEV,105,雄簡,1155,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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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155號
原   告 黃睿英
訴訟代理人 黃勛琛
被   告 生活大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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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