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5年度,115號
CDEV,105,橋簡,115,2017030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民族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軍官學校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橋簡字第11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2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30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