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92號
TYEV,106,桃補,92,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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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92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胡英達
訴訟代理人 游持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62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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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