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107號
TYEV,106,桃補,107,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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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07號
原   告 王呈安
被   告 曹健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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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