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5年度,1738號
TYEV,105,桃小,1738,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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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173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英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被   告 劉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他人物品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5 年度簡附民字第
127 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晚上7 時3 分許,在 伊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營業處,因見無人看管, 竟以石塊丟砸該營業處所內之2 台自動提款機及1 台補摺機 ,致該機台之螢幕破裂而無法使用,伊因而支出新臺幣(下 同139,300 元之修繕費,經訴外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安達保險公司)理賠106,929 元後 ,尚受有32,371元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37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以石塊丟砸伊所有2 台自動提 款機及1 台補摺機,致該機台之螢幕破裂而無法使用等情 ,業據其提出報價單、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下稱迪堡公司)統一發票、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仁大公司)訂購單及統一發票及安達保險公司付款 通知書等件為證(見本院105 年度桃簡附民字127 號卷【 下稱附民卷】第2 頁至第8 頁),且被告所為前揭毀損行 為,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1760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 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值,為民法第196 條所明定。次依民法第213 條第 1 項、第3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查本件被告既於前揭時、地,以丟砸石塊之方 式毀損原告所有自動提款機及補摺機之螢幕,致原告支出 回復原狀之修繕費用139,300 元,於扣除安達保險公司理 賠106,929 元後,尚受有32,371元損害,則原告依上開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32,371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3 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0月11日(見附民 卷第1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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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