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清旭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魏鈴惠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蓓蘭
被 告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滿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的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5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0,737元,及民國105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 年2 月20日,在本院言詞辯論時 ,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737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另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105 年3 月起,即由被告交付照明器材、 設備等委託原告加工,兩造間存有按件計酬之承攬契約。而 於105 年6 月及7 月份,原告為被告完成如附表一、附表二 之對帳單所示之工作內容及數量完成加工後,依約被告應於 原告按對帳單開立6 月及7 月之發票後,於7 月5 日將6 月 份之承攬報酬55,283元、於8 月5 日將7 月份之承攬報酬5, 454 元匯入原告之帳戶。詎料,被告幾經催告迄今仍未付款 ,原告今即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有自被告處承攬如附表一、附表二之工作、被告未
給付6 月份及7 月份承攬報酬、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時點為次 月之5 日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6 月份之對帳單、105 年6 月30日之統一發票、承攬價目表、7 月份對帳單、桃園永安 郵局存證號碼第267 號、第305 號存證信函、被告所發之蘆 竹錦興郵局存證號碼第263 號存證信函各1 紙附卷為憑,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項本文,視同被告 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 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 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承 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 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 ,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第 21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觀被告於105 年8 月22日所發之 蘆竹錦興郵局存證號碼第263 號之內容,固不否認兩造間之 承攬關係,惟主張原告所為之承攬工作,即加工組裝燈泡、 輕鋼架燈、燈管等有瑕疵,故不願付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3 頁至第15頁),惟均遭原告所否認,是依上判決意旨,被告 應就原告之承攬工作有瑕疵負舉證之責,而本院已於106 年 2 月20日之庭期通知單,闡明被告提出承攬之商品有瑕疵之 證據(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被告既未提出亦未到場 爭執,即應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給付承攬報酬。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03 條定 有明文。依上所述,被告本應於105 年7 月5 日及8 月5 日 ,分別給付原告承攬報酬55,283元、5,454 元,自應由105 年7 月6 日及8 月6 日起負遲延責任,而今原告僅請求上開 2 筆承攬報酬,均由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9 月27 日,見本院卷第20頁)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未逾可請求之範圍,當有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有理由,自應准許。七、本件訴訟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復依同法第436 條 之20準用第436 條第2 項,再適用第392 條第2 、3 項規定 ,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3 項所 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除裁判費1, 000 元,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 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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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工作內容 │ 數量 │單價│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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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C 4尺白光組裝(未含端蓋組裝) │ 248│7.00│ 1,736│
│105 年6 月4 日├──────────────────┼───┼──┼───┤
│ │9C 4尺白光組裝 │ 38│8.00│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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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 3孔 2呎組裝 │ 96│5.00│ 480│
│ ├──────────────────┼───┼──┼───┤
│ │10W 黃光冰淇淋球泡(組裝電筒+ 電源 │ 54│2.60│ 140│
│ │+E27$1.5/ 桿DC線$0.5/ 鎖螺絲*3顆*$ │ │ │ │
│ │0.2) │ │ │ │
│ ├──────────────────┼───┼──┼───┤
│105 年6 月7 日│10W 白光冰淇淋球泡(組裝電筒+ 電源 │ 358│2.60│ 931│
│ │+E27$1.5/ 桿DC線$0.5/ 鎖螺絲*3顆*$ │ │ │ │
│ │0.2 ) │ │ │ │
│ ├──────────────────┼───┼──┼───┤
│ │72V/冰淇淋球泡 插零件*6顆(422PCS) │ 2,532│0.25│ 633│
│ ├──────────────────┼───┼──┼───┤
│ │T5 3孔 4呎組裝 │ 89│8.00│ 712│
│ ├──────────────────┼───┼──┼───┤
│ │T5 3孔 4呎半成品-桿紅黑,跳線 │ 49│2.50│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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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6 月13日│8W單包鋁球泡組裝(OK_361PCS/NG_27PCS│ 388│2.40│ 931│
│ │)(組裝電筒+ 電源+E27$1.5/ 桿DC線 │ │ │ │
│ │$0.5/ 鎖螺絲*2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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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6 月14日│8W單包鋁球泡+ 冰淇淋球泡電源桿AC ,DC│ 834│1.00│ 834│
│ │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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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V/4呎 插零件*8顆(580PCS) │ 4,640│0.25│ 1,160│
│105 年6 月22日├──────────────────┼───┼──┼───┤
│ │48V/4呎 插零件*8顆(580PCS) │ 4,640│0.25│ 1,160│
├───────┼──────────────────┼───┼──┼───┤
│105年6月27日 │檯燈組裝+包裝 │ 400│20.0│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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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6 月10日│12W球泡-E27組裝 │14,651│1.50│21,977│
│至105年6月1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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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W球泡-鎖螺絲 │13,023│0.50│ 6,512│
├───────┼──────────────────┼───┼──┼───┤
│ │12W球泡-焊紅黑 │13,887│0.50│ 6,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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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W 球泡(NG)-E27組裝+ 鎖螺絲+ 焊紅│ 29│2.50│ 73│
│ │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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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計 │ │5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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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稅│ │ 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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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計 │ │5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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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日期 │ 品名 │ 工作內容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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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貼膠 │ │2,208 │ 0.5 │1,104 │
│105年7月14日 ├────────┼────────┼───┼───┼────┤
│ │ 貼登版 │ │2,208 │ 0.3 │ 6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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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源盒 │ │ 301 │ 1.5 │ 451.5 │
│105年7月19日 ├────────┼────────┼───┼───┼────┤
│ │ 未蓋電源盒 │ │ 99 │ 2.5 │ 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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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月20日 │ T5/4呎/白光 │ 組裝 │ 134 │ 7 │ 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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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月22日 │ 輕鋼架 │ 貼散熱膠條 │3,924 │ 0.5 │1,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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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月28日 │ T5/4呎/白光 │ 組裝 │ 127 │ 0.7 │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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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總額 │5,4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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