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5年度,1577號
TYEV,105,桃小,1577,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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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優勝美地健康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正宗
被   告 王盛發
      王瓊如
      王瓊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
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
告具狀補陳:欠繳管理費明細中遲延利息王瓊如新臺幣(下同)
930 元、王盛發1,953 元、王瓊花1,953 元之計算式(請就計息
之金額、利率、期間詳予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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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