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6號
原 告 鄭秀雀
被 告 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穎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於同年3月 21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 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3月28日上午9時28分行言 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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