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18號原 告 黃健治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被 告 鄭政謀之繼承人被 告 鄭崇裕被 告 鄭崇華被 告 鄭平被 告 鄭安被 告 謝霈之繼承人被 告 謝逸英被 告 謝深彥被 告 謝源和被 告 海英倫被 告 海英俊被 告 張安妮被 告 張麟德被 告 柯陳招弟被 告 柯子興被 告 柯維恩被 告 柯慈恩被 告 李黃秀美被 告 李忠傑被 告 李沛穎被 告 王淑如被 告 李澤元被 告 莊炎山被 告 羅益強之繼承人被 告 許榮源被 告 黃崇興被 告 梁克勇被 告 張訓海被 告 張明忠被 告 劉春條被 告 陳永清被 告 彭宗平被 告 趙台生被 告 李吉仁被 告 黃光明被 告 蔡文蔭被 告 王淑玲被 告 許祿寶被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被 告 陳俊宏被 告 林明星被 告 李明輝被 告 鄭詩議被 告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被 告 翁茂隆被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被 告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被 告 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被 告 邱進益被 告 鄧文簡被 告 王茂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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