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英楷
相 對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張銘哲
秦柏基
吳日暘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姜昱全 住同上
相 對 人 洪菁霙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之4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包倫賓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8樓
之16
鍾立玲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蘇貫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共 同
代 理 人 秦柏基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
吳日暘 住同上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姜昱全 住同上
相 對 人 陳威榤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4
樓
代 理 人 吳日暘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
複 代理人 秦柏基 住同上
姜昱全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 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
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 ,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 ,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396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惟其聲請交付本件歷次庭期開庭之內容,並未敘明理由,有 聲請人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可憑,是本院無從審 酌聲請人是否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 聲請人取得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是其 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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