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吳永隆
被 告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訴訟代理人 翁國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 萬元,應繳
裁判費1 萬2,38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1 萬1,885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