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所有物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484號
PCEV,106,板簡,484,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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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84號
原   告 裴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所有物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
  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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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