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442號
PCEV,106,板簡,442,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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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42號
原   告 朱英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釋達仁比丘(俗名朱峯島)
上列原告與被告釋會宗比丘(陳友風)、釋道深(許雪娥)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259,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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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