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57號
PCEV,106,板簡,257,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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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武德林紅緞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
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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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