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杰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濠楨
相 對 人 宜蘭縣私立安親老人養護院
法定代理人 柳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主營業住所係在宜蘭縣三星鄉,有社團法人宜蘭縣 長期照護發展協會會員名錄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依法視為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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