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703號
原 告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智雄
訴訟代理人 謝震寰
被 告 陳溫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
壹佰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陳溫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