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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617號
PCEV,106,板小,617,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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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61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訴訟代理人 廖淑琴
被   告 劉秝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路 000號,有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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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