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506號
PCEV,106,板小,506,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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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506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楊賜偉
被   告 余維振
上列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維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
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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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