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506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楊賜偉
被 告 余維振
上列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維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
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