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3號
PCEV,106,板小,13,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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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余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5日與訴外人萬泰 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5年7月18日起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9108元。(二)、利息計算: (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 自95年6月13日起至95年7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利息(按契約書第3條)。(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 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7月18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 7條及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而原債權人即訴外人萬泰 商業銀行業於95年10月25日將被告之現金卡債權讓與原告公 司,而原告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債權讓與 之通知以公告方式代之,是以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且發生 效力。以上金額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 、債權讓與證明書及95年12月1日民眾日報等件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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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