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調字,106年度,150號
PCEV,106,板司調,150,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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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華
相 對 人 春泉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之蕾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技術授權移轉合約書之法律關 係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而上開合約書第12條第 2 項已約定,本合約所約定事項如遇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 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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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泉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