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再審被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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