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2304號
原 告 秦嘉翎
被 告 胡協成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230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2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日向原告父親即訴外人秦均 洪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而原告父親即訴外人秦均 洪已將該債權讓與原告,並已通之被告,雙方約定清償期 為92年9月19日,詎料屆期被告不為清償,屢經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 9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原告沒有看到這筆錢,被告當時去原告家,是因為離婚後 被告要求原告再回去,所以要求被告要辦酒席等語。二、被告則辯以:
(一)這是當初簽定的協議書沒錯。這筆錢在離婚的隔年(89年 1月中)就已經還給原告了。被告當時是直接交付50萬元 現金,地點是在原告當時桃園的住處,已經過了10多年了 ,被告不記得地址,當時被告和媽媽及阿姨一起去。被告 總共提了48萬元。
(二)當時去原告家後,因為原告不願意回來,所以被告當時就 直接把錢還給原告了,如果沒有還,原告爸爸就會來找被 告要錢,為何都幾年了都沒有來要錢?原告說92年度有聯 繫要被告還錢,但從離婚後就沒有聯絡過了各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乙紙為證,被 告對該協議書之真正亦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經查:依
被告庭呈金融卡提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影本乙紙所示,確於 89年1月6日、7日、10日、11日共有16筆提款交易紀錄( 每筆均為30000元),此亦有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乙紙 可憑,顯非臨訟杜撰。再參以兩造於88年間即於前揭離婚 協議書中約定系爭借款之還款期限「須四年期間內清償完 畢」(離婚協議書特約條件㈢參照),原告卻遲至105年 10月18日始向本院起訴請求該借款,足見被告所辯,為可 採取。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500000元,及自9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